這是內控的問題,車站值班人員如何落實回報機制很重要,如本會成員曾任捷運站長,需負責大夜班輪值任務,在清晨開站之前就要跟段辦公室進行回報,確認車站值勤沒問題,即可開始一天的運作。
本來就不應該把這種管理風險丟給現場獨自承擔,僅用事後懲處的棒子去約制,對於運送契約的顧客端是相當不公平,缺乏公平交易的精神與監督機制(交通部鐵道局似乎不負責服務管理監督)。
故,透過制度面的交互檢查與確認相當重要。
運送契約是基於主客兩端的公平交易而執行,如果旅客有錯,以前都還有個"知名站管人員",動輒解除運送契約把人踢出去...
但是,大家是否有想過,如果是營運者自己的管理疏失導致旅客損害時,誰又能基於公正來給予管理單位應有的懲處呢?
不會只是處罰現場人員就了結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