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

【是否真的有移動平權?】(討論與交流)

【是否真的有移動平權?】(討論與交流)

這一篇文字是學會政策研究中心成員在最近這一段時間中,我們在每個議題討論會不斷反覆思索的方向。既然最近有人一直在談「平權」,我們也願意和各位朋友一起分享學會在討論的移動平權概念。

首先,我們要先強調的是,運輸行為的源頭,是人們為了滿足經濟活動的需求才產生的運輸服務。因此,經濟活動的強弱,會首先影響運輸活動的強弱,這也是運輸服務很難談「平等」的原因,因為「經濟活動」的強弱,很難用「平等」這個字來論述。

然而,運輸服務的三大特性「安全、有序、效率」,再加上社會經濟的「負擔特性」,還是有一些指標,應該是不分經濟活動強弱、不分城鄉的「基礎保障」。既然談到的是「基礎保障」,我們所談論的運輸服務就是「公共運輸」,範疇包含最小型的DRTS(小型車)到高鐵都是。但是,我們不在「運具形式」上打轉,因為比起運具,學會還有想到圖中,以「移動」為核心的六點平權:

一、車資平權:這一題不是學會自創,而是世界銀行常常討論的一個重點,我們也常常在過去的文章中提出類似的概念。所謂滿足常態的通勤通學需求,如果在六都內的範疇,通常就是單程8公里、每個月大約500公里的範圍,要能夠在可支配所得5%的範圍中完成。這個數值在台灣,第二高的新竹市是每月1,580、倒數第二高的南投縣是每月1,055元,可見可支配所得的差異性。

二、出入平權:既然移動是一種人權,不要持有自有運輸系統也能擁有移動權利,應該就是基本應該追求的平權。在國土層次上,其實很難做到「家戶」,但是基本的「村里」應該是基本單位,應該是政府要保障到的基本民行權力。這裡我們所謂包含到的「DRTS(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」,指得就是有些山地村落,因為聯外需求並非固定要每日都有,但是仍然要有可以被服務的機會,在民眾有需求時,以需求導向方式提供一定限度班次以內的接駁服務。(DRTS 並非一定是打電話叫了才來,也有可能是經過需求分析確立,提供每週固定時段的幾個班次服務)

三、通學平權:以「通學」為概念,是因為法規上我們就不允許未滿18歲的通學族群可以合法駕駛動力機動車輛,在現行公共運輸的服務上,這個平權算是目前做得比較普及的項目,每日「兩往返」的服務需求成為虧損補貼路線的基本款。但是如果我們展開民眾在移動的時段需求,就會發現其實是「早、午、昏(傍晚)、晚(日落後)」的4往返,能做到這種等級,基本上就會符合通勤、通學、生活旅次的活動需求。

四、班次平權:如果在往上一層談到行政區域的「鄉鎮市區」,可以追求的就是更高一點密度、每小時都可以有聯外的公共運輸服務。以目前台灣本島的鄉鎮市區來說,如果整合臺鐵與客運系統來看,應該多數的鄉鎮市區都能滿足需求,但是像是到山區或者是較沿海地區的鄉或者是區,每個小時都有聯外服務相對就比較難維持。但,畢竟這個要求的層級已經到了鄉鎮市區等級,每小時1班次的連外需求服務,應該仍可列為可努力的平權目標。

五、可靠平權:過去談論公共運輸時,很多人往往會覺得「偏鄉的公共運輸是不準時」,但事實上,在台灣有很多在偏鄉地區服務的公共運輸業者,他們很努力的在維持準時服務的特性。因此,既然政府要花錢投入運輸服務,「準時」應該是一項很基本的服務要求,讓民眾與觀光客在全球可以理解公共運輸就是有相近的可靠度,不會因為地方資源的多寡,影響可靠度與穩定性。

六、需供平權:是「先需再供」的平權,這個點主要講的是,如果現有提供的服務已經達到一定的擁擠程度(例如需求量已經是既有供給量、座位+站位的80%以上),就應該被優先列為增加服務的改善對象。從改善車型大小(更換為較大型車輛)、增班、增加直捷服務以進行需求分流、或者是最後更改其他運具服務。這樣的平權,不應該是六都的專利,而是全國有一定的需求與供給對照標準,只要既有班次長期有過度擁擠的課題,就應該被列為優先改善項目。

畢竟運輸服務的本質,是希望民眾在「可負擔」的成本中,在「可接受」的時間內完成移動活動、以滿足經濟活動需求。因此,如果運輸建設談的是「時間節省」,我們就會詢問,是不是因為目前的運輸服務已經發生擁擠現象,導致運輸需求需要提供「直捷」的服務;或者是有沒有其他讓使用者更便宜的選項,能獲得同樣或相近的省時效益。

因為,人類其實很現實,尤其是運輸這種移動活動,人們共同的方向就是希望票價更低、時間更少,但實務上,如果考慮供給者投入與需求者的可負擔財務能力,必須在票價與縮短時間中,達到一個平衡的可行選項。